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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举报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上级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区纪委、监察局关于信访举报工作程序规定,做好信访举报件的登记、办理、反馈和答复工作。认真办理区纪委(监察局)交办、区纪委信访室(区人民政府监察举报中心)转办的相关信访举报件,并将办理结果及时上报。
第三条 集团纪委或监察室收到涉及集团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信访举报,应报区纪委信访室(区人民政府监察举报中心),由区纪委信访室(区人民政府监察举报中心)报送区纪委、监察局有关领导阅批。涉及集团公司中层及以下干部、所属各单位干部问题的,可自行办理,并将办理结果报区纪委信访室(区人民政府监察举报中心)。
第四条 接待来访和接听电话热情和气、礼貌待人。对群众的来访来电认真对待,如实反映来访来电人的意见和要求,尊重他们的意愿,维护来访来电者的合法权益,认真解决反映的问题。
第五条 接待来访的程序:
(一)阅看来访者所携的书面材料,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和要求;
(二)记录来访反映的主要问题,并复述给来访人,进行核对;
(三)根据反映的不同情况对来访者做必要的答复和解释。对重复来访来电者要耐心听取意见和要求,对问题已得到正确处理的来访来电者,应说明情况,劝导其不再信访,对无理取闹、扰乱办公秩序的要进行严肃批评;
(四)接待集体来访,原则上应要求来访者推选出5名以下代表到接待场所洽谈。
第六条 对信访问题的调查,调查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取得的证据应符合《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的要求。经调查或核实:
(一) 对有明显违纪事实的应建议立案查处。
(二)对经初核情况属实,但错误较轻构不成立案的可以采取批评教育、信访诫勉、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等方式处理。
(三)对署实名举报的信访件必须按照《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优先查办,并按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其意见。对匿名举报的问题,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开调查处理结果。
第七条 自办信访件,办结时限一般为30天。要结果案件的办结时限为1个月;立案查处案件的办结时限为6个月。
第八条 对字迹潦草,无法辨认的;内容模糊,语无伦次,不知所云的;反映的问题不涉及具体单位和个人;精神病患者的来信等,可作暂存处理。
第九条 答复只限于信访举报人署真实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清楚、准确的。答复可采取口头或会议等适当的方式。对疑难信访也可采取公开听证的形式进行答复。若举报人来电询问检举、控告问题的办理情况,在电话中一般不予答复。
(一)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署实名检举、控告的受理告知和查处结果告知,按《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实施;
(二)对属于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其他信访事项,自收到上级转送、交办的举报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出具受理告知书。
第十条 归档材料必须用钢笔、签字笔书写或用电脑打印,铅笔、圆珠笔、热敏纸的材料应进行固定处理。信访案件档案卷内排列顺序(一般以时间顺序排列):
(一)来信来访拟办单;
(二)检举、控告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含完整的信封);
(三)上级转办单;
(四)调查证明材料;
(五)有关信访案件处理决定的材料;
(六)被检举控告人的检讨材料;
(七)调查核实情况报告;
(八) 承办部门的结案报告或办结意见及领导的批示。
第十一条 要加强对信访举报的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做好廉政风险预警信息的收集和分析,提出对策建议。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集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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