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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查办案件工作规程(试行)
来源:杭州萧山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日期:2017-09-13 阅读量:2845
   

杭州萧山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查办案件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上级纪检查办案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集团纪委受理下列案件线索:

(一)集团中层干部(含各所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

(二)集团公司中层以下、所属各单位中层及以下党员干部、监察对象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

(三)所属各单位下属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

(四)临时派驻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的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

第三条  收到属受理范围内的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线索和材料后,由集团纪委进行初核、初查,并可商请区纪委相关科室协助指导。

第四条  案件线索的初核、初查按有关程序进行。初核、初查结果报告经集团纪委研究后提出意见,报区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

第五条  初核、初查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经批准可延长一个月。对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完成核查的重大、复杂问题,经批准后可适当继续延长。

第六条  经初步核查涉及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需要立案调查的,由集团纪委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集团纪委在立案调查时,可商请区纪委相关科室的业务指导帮助,需要时请求协助调查。

第八条  办理立案手续后,按照有关程序开展调查工作。

第九条  调查取证至少二人,并严格依照规定程序进行。收集证据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全面,包括能够证明被调查对象违纪的证据,或是证明被调查对象没有违纪的证据;包括既能够证明被调查对象违纪情节较重的证据,或是证明被调查对象违纪情节较轻的证据。

第十条  案件调查结果经党组织大会讨论后按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经调查认定构成违纪的案件,依照案件审理程序规定及要求,将相关材料移送审理。

(二)调查中发现被调查人涉嫌犯罪的,由集团公司提出意见,报区纪委、监察局批准后,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司法机关。

(三)对经调查认定不构成违纪的案件,写出《销案呈批报告》,经集团党委批准后销案,销案后应向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撤案的情况同时应报区纪委相关科室。

第十一条  经调查认定构成违纪的案件,进入审理程序,成立不少于2人的审理小组,按规定进行审理工作,形成审理报告。

第十二条  审理结束后,相关材料应移送区纪委案件审理室协审。

第十三条  收到区纪委案件审理室的协助审理批复后,如同意审理结果,则由处理对象所在支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处分决议;集团纪委召开审议案件会议,形成案件审议结论,并下达案件党纪处分决定;同时,应行政处分的,由处理对象所在单位按本单位相关制度作出相应行政处分决定。

第十四条  案件查办完毕,应做好立卷归档,并向区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审理室报送立案、结案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集团纪委在办理案件的同时,还应当做好:

(一)落实“一案两报告”制度。

(二)通报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的案件情况。

(三)负责对发案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第十六条  集团纪委在查办案件过程中,遇到疑难、复杂问题的,可商请区纪委相关业务科室进行指导配合。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集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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