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纪检监察监督检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上级纪检监察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纪委要围绕集团党委、行政中心工作,加强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效能建设、作风建设、重点工作等的督查,注重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
第三条 集团纪委收到效能、纠风方面的投诉,涉及集团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应报区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纠风室)处理;涉及集团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以下干部问题的,可自行按相关要求办理。
第四条 投诉处理程序的主要环节要求如下:
(一)在承办过程中,应严格为当事人做好相关保密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的正当利益。
(二)投诉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方式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调查中发现投诉情况属实,事后可能作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应制做调查笔录,并收集和固定其他证据材料。
(三)投诉调查处理结束后,对要求答复的投诉件,应当由承办人员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投诉的调查处理情况与投诉人进行沟通,并征询投诉人意见和建议。
(四)投诉件调查处理和答复结束后,应当写出书面的调查报告。调查后情况属实的投诉件,应由责任单位对相关当事人作出相应处理,被处理人的书面检查、处理文件或处理决定书应附于调查报告。部分属实的投诉件,被投诉单位或被投诉人虽没有直接过错或失误,但投诉有一定理由的,应认真分析引起投诉的原因,改进工作方法,尽量减少此类投诉。对投诉失实的无理投诉,要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切实维护被投诉单位或被投诉人利益。
(五)办结后的投诉件应由专人保管,无关人员不得翻录或摘抄,定期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五条 要加强对所属各单位依法经营、工程建设、招投标、物资采购、资金管理、资产出租、重点专项工作等内容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项目工程建设、财务管理活动等效能监察,强化对项目工程建设和财务管理的监管。开展工程建设、财务管理等效能监察时,可邀请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监督员参加。
第六条 集团纪委根据集团公司党政工作安排,可向部分重大项目、重点工程临时派驻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要求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监督指导内控机制建设。
第七条 本制度由集团纪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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